新会计准则中存货计量还用不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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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2年12月17日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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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财会的朋友们,我问一下,新准则存货计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那移动加权平均法还用不用啊?我见有的文章上说移动加权平均法也不用了,但2007年注会课本上说还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难道是后来又取消的吗?希望知道的朋友们帮帮我啊,谢谢!!!!
该文章在 2012/12/17 22:53:41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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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2年12月17日 22:55
可以的,存货中是还可以使用加权平均法的,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和加权平均,这个并没有被废止。 该评论在 2012/12/17 22:56:11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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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2年12月17日 22:56
我查过相关问题,新会计准则中移动加权平均法还是可以用的,但是也有说在新所得税法中,移动加权平均法被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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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2年12月17日 22:57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取消加权平均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肯定了“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没有提出新的计价方法,就是确认了会计准则规定的计价方法。 该评论在 2012/12/17 22:57:51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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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2年12月17日 23:1
产品的价格计算主要是: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利润。详细话:生产成本:材料+生产人工+制造费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这每一类成本和费用都要计算出来。当然利润率是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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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2年12月17日 23:8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新准则已取消)。采用个别计价法,计算期末存货的成本比较合理、准确,但由于工作量繁重,适用范围很小,仅用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等。其他四种方法,由于采用了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会出现不同的发出、库存存货的价值,从而影响企业损益。而不少企业由于对这个问题认识不全面,理解不深刻,或受某一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做了不切合企业实际的选择,从而对企业的存货管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该评论在 2012/12/17 23:09:08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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