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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转)(一)

admin
2010年12月22日 20:48 本文热度 5124
算所得的涉税处理及案例分析(上)[b][/b] 彭连超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以上规定可知,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之前,针对实际经营期(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和清算期分别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清算期开始日期的确定 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为经营期的截止日期,即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日期,也是清算期开始之日的前一日。清算所得计算公式中的资产净值,是指实际经营终止之日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后的净值。因此实际经营终止之日的确定将影响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实际经营终止之日如何确定呢?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五种情况,但实务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此清算组成立的日期是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自清算组成立日期的次日起为清算的开始日期。清算组成立的日期由股东(会)决定,股东(会)决议由企业的投资者确定,是一种主观行为,有较大的灵活性,故实务中清算期的开始日期一般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清算所得的计算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结合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60号”)的相关规定,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债务清偿损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的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用公式表述如下: 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货币资金+清理债权的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非实物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用公式表述如下: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某一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账面价值-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债务清偿损益是指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实际偿还的债务金额与负债计税基础的差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咨询费等。 相关税费是指在清算期间因处理资产、负债而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清算期间应交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即25%)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照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规定,不超过5年的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即清算期之前5个纳税年度的税法认定的亏损额,可以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弥补,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作为清算所得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 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清算期清算所得的确认方法,并就清算期作为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对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清算期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一般小于其账面净值,无法偿还的债务金额比较小,故清算所得是负数,只是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流程,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 按照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color=red]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color]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先确认股息所得,再将减去股息所得后的剩余资产余额与股东投资成本(包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合计数)相比较,差额再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的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所得,[color=red]属于免税收入,因此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color];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被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新增未分配利润,应按规定缴纳10%(如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国签有税收互惠协定,应按优惠税率征税)的企业所得税。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居民企业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合并到该企业纳税年度利润总额内,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应按规定缴纳10%(如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国签有税收互惠协定,应按优惠税率征税)的企业所得税。

该文章在 2010/12/22 20:48:37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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